关于印发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ob体育app
栏目:ob欧宝 发布时间:2023-02-12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气象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与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疆尔自治区气象条例》《新疆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新疆尔自治区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气象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与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疆尔自治区气象条例》《新疆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新疆尔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认真落实习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把握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战略定位,围绕落实“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战略任务和博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气象工作的新要求,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范与处置能力,全力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暴雨、大风、冰雹、暴雪、沙尘暴、高温、气象干旱、霜冻、寒潮、大雾等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冰川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污染天气及火灾事故等灾害事故的处置,按照自治州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防范应对工作方案和规定执行。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作为根本目的,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体制。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实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机制,及时高效应对处置气象灾害。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县市、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州气象局局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博尔塔拉广播电视台、林草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通管办、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博乐机场、乌鲁木齐铁路局阿拉山口站等部门(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领导干部为联络员,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气象局,由自治州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气象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3)负责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论证、报批及实施工作,并指导各县(市)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

  (5)组织协调气象应急宣传与沟通工作,根据指挥部授权起草发布关于气象灾害应急方面的新闻和信息,起草指挥部的各种命令、通告、公告等文稿。

  (6)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参加、筹划、开展、评估有关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练。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成立相应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级指挥部在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与处置联动体系,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当气象灾害发生时,根据需要和灾害影响程度,在灾害发生地临时成立“自治州XX•XX(日期)XX(地名)XX(气象灾害名)应急防御现场指挥部”,在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指定领导同志担任,当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组建自治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咨询工作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等,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成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自治州气象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工作的需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加快建设全天候、广覆盖、多要素的地质、水文、生态环境、交通、旅游、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强化重大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过程预报和气候趋势预测。建设应急移动气象服务系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移动气象台、移动天气雷达等现场气象应急装备配备力度,提升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针对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结合气象灾害特点,编制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管理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应当事先根据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做好灾害风险评估,以减少气象灾害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和影响。

  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当收到重大天气服务工作专报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影响分析研判,研究部署防御措施,开展必要处置工作;当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当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部门(单位)的影响情况,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抢险队伍和应急物资准备等工作。

  自治州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全民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后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新疆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各新闻媒体、通信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快速、准确、权威、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自治州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全州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在学校、医院、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干线公路沿线,利用各种途径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及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发展、损失、防御等情况,对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气象灾害时间、地点、种类、范围、强度、人员伤亡情况,农牧业、林草受灾情况,交通、航空、水利、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救灾基本情况等。

  自治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当气象灾害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详见附件2),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应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Ⅰ、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由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签署,Ⅲ、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由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自治州气象局局长)签署。应急响应启动后,由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通知。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可根据处置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标准时,按照较高响应标准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应急响应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类别、影响、范围和灾情,按照职责分工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质灾害、重大环境事件、农业生产事件及交通、煤电油气运保障等重大问题,或引发水旱灾害、城市洪涝、森林草原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等,由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其他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按需提供专门应急气象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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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响应启动后,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救援物资。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气象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和人员等。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和预警及因灾伤亡人员、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

  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后,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灾民安置和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气象灾害损失及气象灾害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按照相关要求逐级上报。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其他处理。

  应急响应结束后,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时对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查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不断提高气象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依法依规安排救助资金预算,全力保障气象灾害救灾资金需求,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努力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配合气象部门建立跨县市、跨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组织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做好灾区公共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现场与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信畅通。电力部门保障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的电力供应和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供电需要。

  本预案由自治州气象局会同自治州有关部门(单位)编制,按程序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自治区气象局备案。

  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制度,根据本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开展评估。

  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日常管理,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现实需要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调整,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24.1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20.1毫米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12.1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10.1毫米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侵袭的天气过程,受侵袭地的日最低气温24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8℃,或48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0℃,或72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2℃,并且使该地区日最低气温下降到4℃或以下。带来的大风、降温等,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小于1km)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气象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空气干燥、土壤缺水的气候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大量微小乳白色水滴或冰晶的可见集合体使能见度显著降低(小于1km)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6月5日印发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2018〕42号)同时废止。

  负责根据受灾情况,统筹协调煤、电、油等重要物资应急调度和保供。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粮食应急供应,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做好生活类应急物资保障。

  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极端天气停课等应急措施;指导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科普教育工作。

  负责协调灾区煤炭、电力、成品油供应保障和重要物资运输,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

  负责依法打击盗窃、哄抢气象灾害防御物资和破坏防灾救灾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自治州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负责指导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局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负责因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应急调查;指导各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负责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气象灾害处置工作,以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乡房屋、建筑工地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

  负责保障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和应急抢险救援道路通行,组织管辖范围内道路、轨道交通紧急运输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救援工作。

  负责气象灾害诱发的水旱、山洪等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灾害影响期间的水旱、山洪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实时信息。

  负责指导和协调因极端天气造成的农牧业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工作。

  负责督促指导各地旅游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治宣传警示教育,督促指导旅游景区(点)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和标识标牌建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监督指导旅行社做好游客和工作人员转移工作。负责指导各广电机构报道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及时滚动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提供灾区疫情防治意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

  负责指导协调全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协调重要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负责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报道气象灾害防治抢险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气象灾害。

  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做好相应的防范应对工作。

  负责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事故和水上救生、群众遇险事件及其它事故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升级、终止等建议及抢险救灾决策依据;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编制修订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通信保障和相关信息传递工作,保障通信畅通。

  负责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气象灾害防治相关保险业务,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保险公司及时办理灾区理赔事项。

  负责气象灾害事故应急保电工作和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维护、抢险抢修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用电及工农业生产用电需要。

  负责保障人工影响天气飞行计划及作业计划落实;协调抢险救灾队伍及物资装备空中紧急运输。

  负责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和安全,协调疏散滞留旅客、安排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做好抢险工作。

  抄送: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纪委监委办,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党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军分区,第五师,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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