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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ob欧宝动态 发布时间:2023-03-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线和河湖岸线分区规划的通知》(闽水函〔2020〕173号)、《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和河湖岸线分区规划的通知》(漳水函〔2020〕27号)和《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全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漳水函〔2021〕129)的要求,我县已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线和河湖岸线分区规划的通知》(闽水函〔2020〕173号)、《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和河湖岸线分区规划的通知》(漳水函〔2020〕27号)和《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全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漳水函〔2021〕129)的要求,我县已完成5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科岭溪、奎坑溪、集星溪、联桥溪、荆都溪)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主要河道的监督管理。河道管理范围线不作为界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1.已建堤防段以堤防背水侧堤脚线m为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以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外边缘线作为河道及堤防管理范围线.对于无堤防河段,按照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迎水侧河坡或河道岸边地面交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

  1.科岭溪河道管理划界河段为:科岭溪管理范围划定起点位于梅林镇双溪村,与船场溪汇合口(东经117°0345.1655,北纬24°4314.2178), 终点位于梅林镇科岭村坑下(东经117°0255.7901,北纬24°4652.8530 ),长度11.48Km。

  2.奎坑溪河道管理划界河段为:奎坑溪管理范围划定起点位于奎洋东楼村,与南一水库库区汇合口(东经117°0918.1098,北纬24°4226.0056), 终点位于书洋镇储坑村(东经117°0821.4168,北纬24°385.0520),长度13.62Km。

  3.集星溪河道管理划界河段为:集星溪管理范围划定起点位于船场镇集星村,与船场溪汇合口(东经117°154.9805,北纬24°3616.8740), 终点位于南坑镇新罗村竹内(东经117°108.1497,北纬24°3145.2070),长度21.0Km。

  4.联桥溪河道管理划界河段为:联桥溪管理范围划定起点位于和溪镇和溪村,与龙山溪汇合口(东经117°1337.7797,北纬24°5225.4293), 终点位于和溪镇吉春村(东经117°1319.8167,北纬24°4835.3540),长度10.81Km。

  5.荆都溪河道管理划界河段为:荆都溪管理范围划定起点位于金山镇荆都村军营坪,与金山镇荆都村大山丰永丰溪汇合口(东经117°2319.6035,北纬24°4614.8794), 终点位于梅林镇科岭村(东经117°2032.2834,北纬24°5049.6733),长度12.44Km。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获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堤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 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在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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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全区天气以晴好为主,昼夜温差大,无明显降水,林下可燃物干燥,不少地区森林火险等级达到高度危险(四级)级别,加上当前正值春耕季节,农事野外用火和林区生产生活用火频繁,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1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区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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