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2016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商家被点名!ob体育
栏目:ob欧宝新闻 发布时间:2023-01-01
 元;在该促销活动中,当事人利用上述宣传单进行了对外宣传,其对外宣传的广告费用合计为夏 第一重:三百元百兆宽带用一年;第二重:暑期装宽带加量不加价;第三重:大麦盒子机顶盒免费看;第四重:总理说宽带提速不提价。”等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元;在该促销活动中,当事人利用上述宣传单进行了对外宣传,其对外宣传的广告费用合计为夏 第一重:三百元百兆宽带用一年;第二重:暑期装宽带加量不加价;第三重:大麦盒子机顶盒免费看;第四重:总理说宽带提速不提价。”等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拾玖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

  2012年起至本局查处时止,从浙江宁波慈溪市整合电器有限公司共购进565台全自动洗衣机,这些外包装和机身上均标注有“无锡小天鹅华印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全自动洗衣机,总进货价190380元。在当事人购进上述洗衣机后,在位于柳州市城站路南二巷1号1楼和柳州市城站路南二巷面条街72号进行销售。经查实,无锡小天鹅华印电器有限公司已经于2013年2月16日被登记机关江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核准吊销。故当事人销售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之后的涉案全自动洗衣机上标注“无锡小天鹅华印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3月8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当事人柳州久永科技有限公司在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1单元13-6冒充苹果公司授权维修点进行手机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实,当事人自2015年9月起在举报地点从事电子产品和通讯设备的销售、安装及维修服务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未经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门头招牌使用“ 苹果维修商”等内容,在门口广告使用“保外换机全国联保一年支持机型升级 内存升级 颜色可选 立等可选 免费检测 无服务费”等内容对外宣传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对外宣传内容足以使消费者误解其为“苹果”公司的维修服务点。在2015年11月12日至2016年3月13日,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苹果系列产品维修服务等经营活动中的经营额为372295元,获得利润75089元。当事人未经苹果公司授权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中使用,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解,侵犯了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简介:当事人于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4月13日止,向有健身意向的群众收取健身预付款办理佐佑健身风情港店会员卡,ob体育平台共办理风情港店会员卡2074张,收取预付款3376696元。自2016年1月8日起,柳北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柳州市佐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办卡承诺。经分局调查,柳州市佐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风情港店为按时开业,于2015年11月与消费者约定并承诺称将于2016年1月初退还预付款,在约定时间内未依照约定履行其承诺。另经查实,当事人在佐佑健身会所收款收据上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佐佑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办理会员卡。

  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应当退款而故意拖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应当处罚的情形。另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柳北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罚款10000元;2.对当事人对于消费者提出退款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的行为,罚款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10000元。

  2016年6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柳州市解放南路金鱼巷花旗一号楼707、708室柳州市九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进行检查。

  6月4日起,举办“九寿集团9周年店庆 羊奶蛋白质粉免费吃”活动,向其会员发放一款天一忠良的羊奶蛋白质粉,并在现场向顾客发放配合该活动印制的羊奶蛋白质粉广告宣传单,当事人在该宣传单中宣传的羊奶蛋白质粉特点有“1杯羊奶蛋白质粉=3杯牛奶”、“山羊奶——奶中之王”的描述。经核查,当事人以上宣传论断并无相关权威科学论证,而是通过网上下载的文章,从中摘取其认为有利于宣传的论据进行排版印制,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在该宣传当中关于羊奶蛋白质粉特点的论断依据,系虚假宣传。

  2016年6月3日上午,我红光工商所接政府信件办理签,信件举报内容为:柳厨餐饮公司假冒“央视CCtv上榜品牌”在网上大量做虚假宣传。经查实:当事人利用中央电视台CCTV-7频道的记者对其公司进行采访一事,在其公司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柳厨®柳厨传授正宗原味螺蛳粉技术……15周年老店中央电视台cctv上榜品牌”等字样的宣传用语,并在公司内部墙体上也张贴有标注:“cctv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 柳厨®柳厨老品牌螺蛳粉培训中心……cctv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柳厨®港式烧卤2016年6月”等字样的牌匾和宣传画,当事人自2016年6月3日被查处时至今,未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cctv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任何证明文件或者相关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冒用、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及假冒注册商标取暖器家电产品案

  从2016年8月28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梁彬在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在柳江县进德镇三千村迴龙屯路口擅自从事生产、加工及销售取暖器家用电器产品的经营活动。

  .迎洪电器厂” 、“浙江慈溪市曼龙电器厂”、“宁波慈溪市湘安电器厂”等的厂名厂址,并在其生产的部分取暖器产品上,分别标注使用“日尔漫® ”和“樱花®”注册商标标识。其产品上标注的厂名和厂址并未获得任何厂家的委托生产授权,均系冒用和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的电器产品,其产品上标注使用的“日尔漫® ”和“樱花®”注册商标本人并未注册,也没有获取任何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取暖器电器产品3572台,产品货值45586.5元(货值金额按其销售价格计算)。除被我局暂扣的1767件(1808台)产品(货值金额25683.5元)以外,当事人对外已经销售各种取暖器电器产品共计1764台,销售收人19903元,扣除生产原材料的成本价格,获取销售毛利5193元。

  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没收扣押的1808台取暖器;3没收违法所得5193元,并罚款45000元。罚没款合计50193元。

  2016年10月31日,融水县工商质监局接到消费者黄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峰投诉称,10月29日晚,其与几位好友在融水县融水镇某休闲中心消费时,由于该休闲中心的工作人员技术原因,导致黄某身体局部烧伤;于10月30日凌晨被紧急送往融水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日傍晚时分紧急转院到柳州市柳钢医院接受治疗;黄某住院后经柳州市柳钢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火焰烧伤,S=20%,II°。黄某委托其哥哥黄某峰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某休闲中心赔偿其因烧伤治疗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费用,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11月1日派出执法人员前住某休闲中心现场调查。经过调查,了解消费者黄某在休闲中心接受拔火罐服务中,由于休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操作不慎而导致黄某全身多处烧伤的事实;最后经调解,该休闲中心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救护车施救费、护理费、营养伙食费等费用共计21861.43元。双方对调解无异议,消费者表示满意。

  2015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三江县兄妹塑料水管店销售的PE塑料水管进行检查,发现该批水管上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公称压力等文字说明。其行为涉嫌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我局立案调查。经查实,2015年2月份开始,当事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自己购入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材料加工成规格分别为Φ12mm、Φ15mm、Φ20mm、Φ25mm、Φ32mm的PE塑料给水管并对外出售。2015年2月份至2016年8月2日被查获时,共销售上述规格型号的白色PE塑料给水管共10481米,获得利润1563.4元;销售从融安购入的未标注厂名、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内容的白色和黑色塑料的各种规格型号(略)的给水管共23849米,获得利润2221元人民币。该店销售上述三种塑料给水管所获得的利润共计3784.4元人民币,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案例简介:2016年7月25日,柳城县工商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柳城县六塘镇农贸市场的柳城县电高位医疗器械经营部涉嫌夸大事实、虚假宣传产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出勤到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门面内工作人员用电脑课件对该产品进行宣传,宣传如下内容“产品有疏通经络、改善血液循环、排毒、预防和治疗老年人各种慢性疾病”的效果等,并在门面内悬挂有:热烈祝贺南都集团“嘉美康”被中央电视台评为“中国医疗器械十大影响力品牌”的横幅。对于上述宣传功效和横幅内容,当事人不能出示该宣传广告中标示内容的相关证明。因该经营部是在进行免费体验,未进行产品销售。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记者 江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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